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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 [ 豈有此理不倫嘿咻547次,姊夫沒事小姨坐牢 ][ 蘋果日報 ][2012/5/18] [打印本頁]

作者: sher82932000    時間: 2012-5-18 09:23 AM     標題: [ 豈有此理不倫嘿咻547次,姊夫沒事小姨坐牢 ][ 蘋果日報 ][2012/5/18]

【新聞主題】:豈有此理 不倫嘿咻547次 姊夫沒事 小姨坐牢
【新聞出處】:蘋果日報
【發布日期】:2012/5/18 【文章內容】:

【郭芷余、王吟芳╱高雄報導】張姓女子與林姓姊夫通姦又劈腿,林男憤而拿出性愛日記助妻提告,張女判刑1年半定讞,本可易科罰金,但檢方認為她通姦達547次且未向姊道歉,罕見地不准罰錢了事,命她入獄。高雄地院日前依慣例改裁准張女易科罰金,理由是通姦已趨向除罪化,豈料檢方不服竟槓上法院,堅持要張女坐牢。而坐牢的張女,應已創下通姦入獄刑度最高紀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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張女與姊夫通姦547次被判1年半,檢方不准易科罰金,要她入監服刑。翻攝畫面

高雄婦女新知協會常務理事林夙慧昨得知檢方不准易科罰金,覺得很不公平,直呼:「太扯了!」已婚的她認為,即使站在人妻立場,「最該被譴責的應是這個男人啊,結果他跟老婆認錯就免責,為什麼最後進去關的只有小三呢?」台中市晚晴婦女協會輔導理事長黃秀惠律師認為,先進國家只剩韓國跟台灣仍將通姦視為犯罪,「檢察官用道德標準來執行此案,違背世界潮流。」

[attach]75666387[/attach]林男有寫日記習慣,就連電視報導小姨子被判刑,也有記載(紅框處)。郭芷余攝


偷情日記證實姦情現年61歲的林妻從案發後就沒跟妹妹(52歲)聯絡,昨得知妹妹已入獄,驚訝表示:「原以為她最後可以花錢免坐牢,心中還有些不服氣,沒想到檢察官讓她去關,這樣也好,她真是一點悔意都沒有。」林男年過6旬,外表看起來約50歲,且常練氣功,身體還不錯。他昨低調說:「這是檢方裁量權,我不好講什麼。」但對於自己外遇,坦承「對不起老婆。」
高雄張姓女子7年前在姊姊家與林姓姊夫偷情被其姊撞見,兩人認錯獲原諒卻仍暗通款曲。2年前林男竊聽發現小姨子劈腿,憤而向妻子自白姦情,獲妻同意對他撤告,還拿出多年來的性愛日記助妻控告小姨子。法院審理時,張女只堅稱沒嘿咻那麼多次,還稱姊夫是因她要求分手才向姊姊爆料。
林男供稱有寫日記習慣,生活大小事都記在日記裡,包括與小姨子嘿咻時間地點、旅館房號與消費金額,連小姨子生理期都詳記。依日記紀錄,他與張女10年來密集偷情,平時2、3天一次,最多1天2次,但因林妻先前曾原諒他偷腥,依法只追究後5年的出軌刑責。
法官比對林男日記,根據雙方所述交往情況逐筆推敲,認為日記精確度、可信度極高,認定兩人5年來共通姦547次,依一罪一罰追究,將張女判刑1年半、得易科罰金49萬500元定讞。


[attach]75666390[/attach]檢方不准易科罰金張女選擇罰錢了事,今年4月向檢方聲請易科罰金,而依往例,通姦案被告多獲易科罰金。不料檢方考慮張女犯罪時間長且次數達547次,又從未向姊姊道歉和解,依《刑法》第41條,認定被告不坐牢「難收矯正之效,或難以維持法秩序」,命她入監服刑。張女上月20日入獄,同時向法院提出聲明異議。
小姨子與姊夫偷情遭重判事件簿2000/05 張女以買生日禮物給姊為由,和林姓姊夫約出嘿咻,開始長達10年婚外情,林男並月付5萬元生活費。
2005/01 2人在家中偷情被林妻撞見,張女下跪獲姊原諒卻繼續暗通款曲。
2010/10 林男竊聽小姨子住處電話,發現她劈腿,向妻招認仍與小姨子持續通姦,林妻提告。
2011/06 民事一審判張女須賠姊姊70萬元。
2011/11 刑事一審認定通姦547次,判張女1年6月,得易科罰金49萬500元。
2012/02 張女上訴,二審維持原刑度,駁回上訴定讞。
2012/03 林男另告張女詐騙每月生活費,但檢方認定是交往餽贈,不起訴。
2012/04/20 張女不願入獄聲請易科罰金,遭高雄地檢署執行科檢察官否決,張女報到服刑但也向法院聲明異議。
2012/05/07 高雄地院裁准張女易科罰金,檢方不服提抗告。
資料來源:高雄地方法院 通姦除罪世界趨勢高雄地院受理張女異議,審理後認為,通姦在道德上兩人都應責難,但本案林男與小姨子承擔的法律制裁,卻天差地遠,加上通姦除罪化為世界趨勢,且不管偷情1次或100次,都已違背對婚姻的忠誠,認為令張女入監,無法達到使林男感情圓滿的目的,本月7日撤銷檢方執行處分,直接裁准張女易科罰金。
但檢方不服,認為此案是否得以易科罰金是檢察官裁量權,法院只能審查檢方判斷程序有無違背法令;且大法官會議也認為數罪併罰,若定入監刑期超過6個月仍可易科罰金時,恐有鼓勵犯罪之嫌,因此認為法院撤銷檢方裁定,已侵害檢察官裁量權,本周一向高雄高分院提出抗告。高分院如果最後結果是裁定張女可易科罰金,張女剩下刑期只要繳罰金就可出獄。對於檢方做法,有不具名檢察官認為,「通姦抓去關,好像大老婆的反擊大獲全勝。」
民事部分林妻對妹妹張女求償100萬,一審判張女賠70萬,張女已上訴。
【個人觀點】:這樣的判決只有對小三,但事一個巴掌拍不響,男生難道就完成不用負責任嗎?通姦雖然趨除罪化,但機會風俗與道德的部份,也應該作部份裁量,而不是一眛的將問題推向小三!重點還是在男性,所以應該要公平,要關應該要一起關阿!!






作者: leafing    時間: 2012-5-18 09:33 AM

連法官自己都這麼說了,法律的世界裡公平兩字常常莫名其妙缺席呢 ~"~
作者: rpg0928    時間: 2012-5-18 09:34 AM

檢察官憑什麼用道德審判
通姦早就要除罪化了
台灣的法律真是落伍
作者: ohya999    時間: 2012-5-18 09:42 AM

這個非常有爭議喔!但覺淂通姦應該是兩個人都有過錯吧!畢竟妳情我願呀
作者: 0036    時間: 2012-5-18 09:45 AM

個人認為那男的也要關!噁心死了!犯了錯一付可憐樣的讓老婆原諒!
作者: 殺魔之神    時間: 2012-5-18 09:46 AM

並非把問題推向小三
而是那姐姐不對先生提告
如果姐姐也對先生提告
那當然先生也有罪
作者: wslxhp    時間: 2012-5-18 09:48 AM

那姊夫最不是東西,小姨子只能跟你暗通不能劈腿,獨霸姐倆?那姐姐也是腦殘.檢察官就懶得說他了.
作者: akwing0103    時間: 2012-5-18 10:03 AM

男的真的是廢物阿

自己劈腿~別人劈腿就不行

檢察官也腦帶有問題~就通姦兩人一起關還一人無事

唉~~~~
作者: kevin3q1725    時間: 2012-5-18 11:04 AM

這種判決一定會在上訴吧!
真的有點誇張的不公平的判決內容~
作者: blueword    時間: 2012-5-18 11:17 AM

畢竟是家務事,抓去關也管太多了。

作者: 4457ab    時間: 2012-5-18 11:24 AM

那隻只有下半身的種馬,什麼責任都不用付喔

作者: s5618    時間: 2012-5-18 11:30 AM

元配才是最大的受害者吧
外遇兩方應該都要受罰才是
作者: s斯諾爾s    時間: 2012-5-18 11:57 AM

我同意通姦應該是雙方都要罰
不過理由不是國際潮流
如果說國際潮流藥廢死~台灣就一定要跟著廢死
感覺姊夫的行為是要報復
所以故意讓小姨被告
至於檢察官堅持一定要讓張女被關
如果是林太太要求那沒話說
如果是檢察官自己要求一定要關~那就...
如果一定要堅持~就將雙方都拉去關吧~
作者: didilic    時間: 2012-5-18 12:02 PM

小三的出現
決定權絕對握在男生手上

小三固然可惡
出軌者才是元兇

當然
法律對於已經悔過的出軌者是沒轍的
作者: NANAfreedom    時間: 2012-5-21 09:03 AM

本帖最後由 NANAfreedom 於 2012-5-21 09:06 AM 編輯

法律之前人人平等??? 要不然的話 男女都應該要接受同樣的處罰才對啊!!!
作者: lancer0717    時間: 2012-5-29 02:01 PM

兩個都要罰吧
如果是單方面被強姦才可以不罰吧
作者: kuncb    時間: 2012-5-29 04:23 PM

通姦的確應該除罪化

若要說考量民情風俗, 那就更不能理解

因為性侵犯的刑責實在輕得嚇死人


作者: smartedwinboy    時間: 2012-5-29 05:45 P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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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kh0214    時間: 2012-5-29 06:35 P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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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eyny5742    時間: 2012-5-29 06:44 PM

呵~現今社會就是罰娼不罰嫖ㄚ~
作者: vvikimo    時間: 2012-5-29 07:03 PM

傷腦筋,
通姦居然搞成這樣。
男方沒事這樣也可以嗎?

作者: ce520520    時間: 2012-5-30 09:01 P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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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amuromk7    時間: 2012-5-30 09:24 PM

只要演的誠懇一點
演出大認錯戲碼
就可以混過檢察官跟法官那一關
小事變無事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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